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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02
  • 【生效日期】1997-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

(1997年12月2日内政发〔1997〕1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名牌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推动“名牌推进战略”工作的深入开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名牌企业应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
(一)名牌企业是实施“名牌推进战略”的主体,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对于推动“名牌推进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创立名牌产品,使其迅速扩张,提高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占有率,进而提高内蒙古的知名度,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名牌企业主要领导应负责技术进步工作,并建立相应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市场变化和同类产品的走势,根据产品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进步中长期规划和产品年度扩张方案,提高名牌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快名牌产品的更新换代步伐。
(三)加强名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切实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注重“产学研”相结合,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步伐。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快成立技术中心,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可实行独立核算,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名牌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名牌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相应优惠政策。
(二)名牌企业应努力增加技术进步投入,增强造血功能,企业应按重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足额计提折旧。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列支,最低不得少于当年销售额的3%。
(三)增加自治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在1997年技术进步基金基础上,逐年递增,到2000年力争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技术改造、开发、质量基金),其中用于名牌企业的部分不少于30%。
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向名牌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投入。
(四)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技改项目的名牌企业(指国有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部分),需要商业银行贷款扶持而企业自筹资金又不足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筹足。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将新增利润的所得税和新增增值税的25%返还企业,增补国家资本金。
(五)名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全部用自有资金完成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先征后返”办法办理。
(六)优先安排名牌企业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融资事项。

三、社会各界都要支持名牌企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一)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名牌企业的发展,大力筹措资金,支持名牌企业的资金需求,用于支持名牌企业的贷款应不低于全年流动资金贷款平均余额的30%。对于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技改项目,要优先供应资金;对于新投产的项目要及时增加流动资金贷款。
(二)由自治区经贸委、科委牵头,组织区内外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它技术力量到名牌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对于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政府给予奖励。
(三)对名牌企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需自治区金融、财政配套的规模和资金,以及申报国家专项贷款的技改项目,由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与银行协调后办理审批手续。
(四)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名牌企业技术进步纳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制定考核办法,建立责权利统一的投资责任机制和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对技术改造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在技术改造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企业项目负责人。
(五)加强对名牌企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的考核、监督和奖惩工作,对支持有力的部门、有贡献的人员和社会各方投资者定期进行表彰,表彰费用从技术进步基金中列支。对项目造成重大失误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牵连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制定并下发。
本决定除适用于自治区名牌企业外,自治区“三优带动”工程实施企业和重点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决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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