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52号
- 【发布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祀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祀活动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祭祀活动的管理,引导群众文明祭扫,确保祭扫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法定假日的第一年,群众集中出行祭祀活动将更加突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清明节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值守、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到处置及时妥当、措施得力有效,确保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有序进行。成立福州市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民政、公安、安监、宣传、卫生、交通、林业、工商、建设、民宗、市容执法、消防、交巡警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祭祀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做到职责明确,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立即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抓紧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引导群众有序祭扫;民族宗教部门要立即对有关寺庙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制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畅通,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祭扫活动中的治安案件;公交部门要加强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和重点祭扫地区的车辆和班次,延长车辆运营时间,满足群众出行需要。交通部门要对各客运站和码头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旅客出行安全;林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灾及时扑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集中清理打击非法销售冥币等封建祭祀用品的活动;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建成区内流动商贩非法销售殡葬用品和群众随意焚烧祭祀物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宣传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一次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弘扬清明节“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祭扫路线、交通疏导等信息,引导群众主动错峰祭扫。大力宣传殡葬和森林防火等有关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家庭追思、网上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现代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采取植树、献花等健康环保、文明的祭扫形式,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祭扫陋习,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四、堵住源头、深化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清明节期间对“三沿五区”“回潮”或新建的坟墓,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政府、国土、林业、城管、民政等部门要把握清明节植树绿化的大好时机,抓好植被绿化工作,消除青山挂白。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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