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18号
- 【发布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甘政发[200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仍有部分特困群众长期居住在不具备防灾抗灾能力的危房中。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实施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帮助全省10万户农村特困群众完成危房改造,初步实现改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住房条件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自筹、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的原则。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单位结对帮建。
(二)坚持统筹规划、逐乡镇分批实施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防灾抗灾,科学选址,统一规划,按年度分批实施,整体推进。
(三)坚持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适度集中和分户散建相结合,就地改造和异地重建相结合。禁止在行洪区、低洼区、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带建房。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建房习俗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建设安全防灾、经济实用、造价适中的住房。严禁高标准建房,杜绝负债建设。
三、实施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为长期居住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茅草房、简易石板房、土坯房等危房,且无能力自我改造的特困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家庭和因灾严重损坏房屋户应优先安排。
已纳入相关项目移民搬迁计划的地方,暂不安排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标准
(一)每户由政府补助改造建设3间平房,每间15平方米左右。分散供养五保户由乡镇政府负责,每户建2间住房,产权归乡镇政府。
(二)改造新建房屋由当地建筑设计部门根据地质情况进行设计,一律为砖木或砖混结构。毛石基础,水泥砌筑,混凝土现浇下圈梁。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要求危房改造的农村特困家庭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说明投工和自筹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低保户、五保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的证书复印件。
(二)评议。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评议,初步评定危房改造户,提出补助标准,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初步审定危房改造户及补助标准,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抽查,经核实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家庭,县市区人口、残联部门要分别核查加注意见后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危房改造户花名册等资料,由市州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改造建设。
县市区政府采购部门要根据危房改造计划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规格数量,对砖、瓦、水泥、木料、门窗等建筑材料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确保质优价廉。
(六)督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度、质量和补助资金、捐赠物资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政府每年对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通报。
(七)验收。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任务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乡镇、县市区、市州政府要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县级政府验收时必须对新建住房进行拍照,并连同改造前的原住房照片及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统一建档立卡。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市州验收总结情况书面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整个验收工作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经验收合格的改造建设房屋,统一设置“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志牌。
(八)审计。对危房改造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政府配套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要全面进行审计监督,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全省共筹集资金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每年筹集5000万元,共2.5亿元;省民政厅每年筹集2000万元,共1亿元;市县财政每年筹集5000万元,共2.5亿元。
(二)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平均每年改造2万户,实施分类补助,不搞平均分配。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平均每户不低于6000元,其中市县配套补助资金原则上各承担一半,财政直管县全额承担。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加大投入。
(三)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资金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将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小城镇建设、小康示范村建设、道路改扩建搬迁等危房改造工程以外的任何项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不得用于危房改造工程。
(四)省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会商省发改委后联合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在市州、县市区配套补助资金落实后予以下拨。每年8月1日前配套补助资金仍未落实的,将调减危房改造计划和省级补助资金。
(五)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补助标准,分阶段供给建房材料。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特困居民危房改造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企盼、惠民为民的德政工程。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发改、国土、建设、农牧、林业、人口、审计、监察、宣传、广电、地震、残联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统一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建房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助和帮建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
(三)落实责任制度。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省民政厅与市州民政局签订危房改造责任书,层层签订,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
(四)严肃工作纪律。危房改造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房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危房改造工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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