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19号
- 【发布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鄂政办发〔2008〕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以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小印染等“九小”及城市污水为重点,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目标任务
(一)小造纸治理:继续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淘汰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关闭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对环保不达标的各类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省环保局牵头)
(二)小水泥治理:继续清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的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地区淘汰全部立窑。治理重点是:20万吨及以下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地新建成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等量淘汰”的小水泥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小火电治理:关闭荆门江山电厂、长州电厂、青山楠姆电厂等10台小火电机组共22?85万千瓦。(省经委牵头)
(四)小炼铁治理:6月30日前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铁生产企业;11月30日前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全年淘汰炼铁能力201?7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小炼钢治理:6月30日前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钢生产企业;11月30日前淘汰公称容积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全年淘汰炼钢能力111?5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小酒精治理: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省经委牵头)
(七)小味精治理: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生产企业。关闭《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省经委牵头)
(八)小柠檬酸治理:淘汰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省环保局牵头)
(九)小印染治理:淘汰污染严重、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印染企业。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74型染整生产线。(省环保局牵头)
(十)城市污水治理:加大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力度,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建成配套工程,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设市城市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县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收费标准达到0?8元/吨。(省建设厅牵头)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分门别类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查摸底工作,初步确定专项治理企业名单;5月上旬,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逐一进行复核、确认,制订2008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初,经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媒体上公示2008年专项治理名单及期限。6月至12月,各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现场监督,促进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9月,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地全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政府成立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省各牵头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省环保专项治理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要切实承担起专项治理的牵头责任,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强化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限期淘汰的落后企业,金融机构要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物价部门在淘汰期限内,实行差别电价、水价;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水;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拥护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省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对没有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落后企业退出情况进行监督,每月要向省政府及省专项治理专班报告工作情况。省政府定期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向社会公示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防止落后产能停而不汰,严禁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把企业重组、转产的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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