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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栖凤峡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川府函[2009]243号
  • 【发布日期】2009-10-23
  • 【生效日期】2009-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栖凤峡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栖凤峡省级森林公园的批复

(川府函[2009]24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设立栖凤峡省级森林公园的请示》(广府〔2009〕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省政府同意设立栖凤峡省级森林公园。公园名称:四川省栖凤峡森林公园。公园面积871.577公顷。公园范围:地理坐标为东经105°59′42″-106°2′28″,北纬32°18′16″-32°20′6″。行政区划位于广元市元坝区拣银岩社区街道办事处和柳桥乡。

森林公园内原有的权属关系不变。广元市元坝区政府组织编制《四川省栖凤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省林业厅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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