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245号
- 【发布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姜寨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姜寨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245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姜寨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陕文物字〔2006〕4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姜寨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还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在全面分析遗址保存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遗址所面临的保护问题,补充完善遗址现状评估,为下一步文物本体保护提供基础资料。
(二)应补充说明遗址保护区划定的依据,结合考古工作成果科学划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进一步强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
(三)应补充提出遗址本体保护的指导性意见,并考虑加强监测,以确保遗址安全。
(四)应进一步充实展示规划的内容,加强展示规划的针对性,明确功能分区,并在展示模式和方法上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五)应进一步充实环境整治规划的内容,明确提出遗址占压建筑拆迁、道路调整以及临河治污等的具体步骤和分期目标。车站路应改道,调整出遗址保护范围。
(六)应补充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内容,明确土地利用性质为文物古迹保护用地或城市绿地。
(七)规划文本、用词、图纸和审批程序等应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会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做好居民搬迁、道路调整等环境整治工作,为整体保护遗址创造条件。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