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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36号
  • 【发布日期】2008-04-08
  • 【生效日期】2008-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36号)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你院《关于清华大学屏蔽实验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的申请》(清核请〔2008〕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清华大学屏蔽堆保护系统改造实施结果报告》,认为你院已经根据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和我局《关于批准屏蔽实验反应堆保护系统改造方案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5号)要求,完成了保护系统的改造,现屏蔽实验反应堆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现批准换发《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有效期至2013年4月8日。

你院在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核反应堆运行安全。

附件: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

国核安证字0802号

项目名称:屏蔽实验反应堆

持证单位: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法人代表:张作义

有效期至:2013年4月8日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提交的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相关文件,认为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作为对屏蔽实验反应堆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屏蔽实验反应堆经过系统检查、改造和试验,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屏蔽实验反应堆继续运行,并颁发此证。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在屏蔽实验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核安全法规、许可证申请文件和审评过程中的承诺。

二、必须遵守屏蔽实验反应堆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加强水质、水位等的监测。

三、加强运行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单位和人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

四、200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反应堆修改控制程序》和《反应堆信息交流与反馈程序》的编制,并按计划完成老化管理数据收集和记录保存系统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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