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8〕25号
  • 【发布日期】2008-04-10
  • 【生效日期】2008-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

(保监发〔2008〕2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统计健康保险、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和健康服务业务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李敏

电话:01066286100 01066286099

传真:01066288110

邮箱:tjzdc@circ.gov.cn

二○○八年四月十日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08年7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健康保险统计数据。健康保险统计数据应与现行统计数据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2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2008年5月中下旬至7月中旬,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载附件内容电子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