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15号
- 【发布日期】2008-04-10
- 【生效日期】2008-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
安徽省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
(皖政办〔2008〕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日
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
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继续巩固10件实事成果,着力推进10项制度建设,在劳动合同管理、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建立机制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努力开创全省农民工工作的新局面。
一、贯彻《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全面完成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名册,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总工会配合)
(二)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广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严厉打击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以及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二、落实《就业促进法》,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三)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继续开展“春风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配合)
(四)强化农民工培训工作。全年培训农民工100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培训50万人,农业部门培训30万人,扶贫办、工会、共青团、妇联各培训5万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积极性,调动社会力量办学,整合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农民工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省财政部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有关部门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将培训、技能鉴定和发证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培训一批,鉴定一批,发证一批。加快县(区)公共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在县乡建设一批方便农民工就近就地培训的实训基地。鼓励开展定向、订单、定岗式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对接。提高农民工培训后的就业稳定率。(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五)统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农民工工作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转移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维权工作,提高农民工工作组织化水平。不断扩大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规模,实现以劳务经济的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以转移就业规模的扩大带动农民收入的增加。开展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帮助零转移就业家庭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三、优化环境,鼓励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六)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园。各县已建成的再就业创业园要向农民工开放。今年在人口密集、返乡创业农民工较多的重点乡镇建立10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农民工提供创业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配合)
(七)完善农民工创业政策。将现行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政策扩展到回乡创业农民工,把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的范围,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创业农民工,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园内的城乡劳动者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八)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大中城市为重点,着力推进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65万人。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配合)
(九)积极解决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和建筑业等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扩面行动,确保全省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50万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配合)
(十)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抓紧制订我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经办规程。(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十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加快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在矿山企业和更多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认真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严格执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二)切实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三)深化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在经常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解决有落户愿望的农民工落户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制度。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规范引导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完善流转机制。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土地提供信息咨询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省农委负责)
(十五)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保障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以农民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完善监察执法体制,提高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水平。探索建立农民工法律服务和调解工作等长效机制。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能力。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配合)
六、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调整教育规划和布局,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探索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更广的范围内配置教育资源,使城镇教育资源能够不断满足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需求。继续清理和取消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实行就地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坚持与当地学生在学籍管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对我省农民工子女中具有当地学籍的高中应届考生,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高考;对没有取得当地学籍的高中应届借读考生,有关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妥善解决好其就地参加高考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七)注重农民工职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疾病预防控制。积极开展农民工安全知识培训,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机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救治救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健康保护,重点对职业病多发行业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以建筑工地和企业食堂卫生为重点,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饮食安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配合)
(十八)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加快建立我省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加强联系沟通,切实做好我省在省外务工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配合)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继续贯彻落实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等文件规定,探索建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机制,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各级财政要对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给予适当支持。(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积极组织文化团体、文艺工作者到农民工集中地进行文艺演出,开展新时期的农民工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民工集中的重点建设工地开办“职工之家”、“职工书屋”,为农民工提供学习、娱乐、锻炼等活动场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七、切实加强农民工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综合利用各种统计调查资源,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增强调查力量,规范调查技术,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和资源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做好农业普查中农民工相关数据的开发工作。(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配合)
(二十二)加快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制定全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规划。各地要根据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要求,在重点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其他乡镇通过整合乡镇社会事务管理资源加快建立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供办公室和档案室,设立服务窗口,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办公设备。组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提高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基础数据、基础档案、基础资料的建立和管理。(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编办配合)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政府和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调动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做好农民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理解和尊重农民工的和谐氛围。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评比表彰活动。评选“优秀农民工”、“回乡创业农民工之星”、“善待农民工和谐企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省农民工办、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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