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培训〔2008〕45号
  • 【发布日期】2008-04-14
  • 【生效日期】2008-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规格和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09号)印发以来,大部分省(区、市)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实施工作。但是,仍有一些省(区、市)尚未按要求启用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加快新版证件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版特种作业操作证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颁发。仍在颁发的地区,要立即停止,尽快启用新版证件。如有尚未使用的旧版证件,可由原订购单位与制作厂商联系,免费更换新版证件。

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如果自行制作特种作业操作证,须按照安监总培训〔2007〕209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规格和要求》制作,并及时将制作方案、厂家简介、样卡及相关外围设备等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IC卡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为及时掌握各地区新版证件换发动态,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4月底前将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及换发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IC卡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邮编:100713,联系人:董喜明、郝红,电话:010-64463015、64463981)。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