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70号
- 【发布日期】2008-04-14
- 【生效日期】2008-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8〕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和依据,是土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引导和规范城乡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市县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比较频繁,随意性较大,政府对土地调控能力被削弱。一些建设项目用地布局不合理,用地规模盲目扩张,不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此外,市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展比较缓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推进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利用土地资源,保障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手段。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各项建设用地需求比较旺盛。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在对各项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报批过程中,各市县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法律法规等严格审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申请报件一律不得上报。不得违反规划用地。
各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要积极引导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和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应在我省审核保留的开发区或城镇规划确定的工业区选址;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在依法批准的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内选址;旅游项目用地应在依法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选址。要控制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防止建设用地遍地开花和圈地行为,确保我省土地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修改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防止为短期利益盲目上马项目修改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严禁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一是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即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已列入国家或省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三是军事设施、环保设施、矿山、电站及供变电网塔基、加油站、电信基站、输气(油、水)管道等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四是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不符合上述修改调整条件要求的,不得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必须坚持耕地占一补一和建设用地增一减一(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扣减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当的其他规划建设用地)的原则,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三、规范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调整工作程序
(一)规范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编制。
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要求,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有关市县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牵头落实,委托规划技术单位编制完成。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市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对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确保方案可行。涉及耕地、林地占补的可行性,必须有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加强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论证。
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市县政府审定并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论证。规划修改调整的论证应在客观科学公正的基础上,严肃认真负责地予以明确通过论证或原则通过论证或不通过论证的意见,作为规划修改调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参加论证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被邀请参加论证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得无故缺席,并代表本部门对论证事项提出明确的意见。
(三)认真组织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听证。
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组织听证。举行听证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听证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按规定作好听证纪要。
(四)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通过论证和按规定组织听证后,由市县政府上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海口市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海口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市县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具体报件由省政府办公厅受理并批转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在省政府规定的工作日内上报审查意见。需商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部门必须在省政府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反馈书面意见,不能按时反馈意见的应予以说明。
规划修改调整报批材料包括:市县政府请示文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论证意见、听证纪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选址意见、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查意见以及相关材料。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不涉及规划规模、重大布局修改调整的点状工程(如供变电塔基、电信基站、风电塔基等),依法可以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可以与项目用地一并报批。
四、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省政府办公厅已下发《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5〕80号),对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做了统一部署。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市县政府要将土地规划修编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并在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三亚市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试点要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海口、琼海、文昌、儋州、万宁、东方、澄迈、陵水等市县要在今年底前完成,其余有条件的市县也应力争今年底前完成。
土地规划修编工作要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土地规划修编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变传统的土地利用模式,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统筹安排各项用地,确保土地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总体平衡。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