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17
- 【生效日期】2008-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关于报送2007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报送2007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水)上搜救中心,长江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做好2007年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为参与以下海(水)上险情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不包括交通运输部海事执法力量和专业救助力量的船舶(飞机)以及军队和政府部门拥有的船舶(飞机)。
(一)2007年1月1日0000时至12月31日2400时发生的险情;
(二)参与对遇险人员10人或10人以上,或遇险人员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较大的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
(三)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社会力量。
二、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材料(见附件一),经省级搜救中心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统一汇总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5月10日前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传真:010―65292245,邮箱:CNMRCC@MOC.GOV.CN)。
三、各单位应认真填写申请表和汇总表,不要出现漏项、错项。对多个不同搜救力量参加同一起险情救助的,应汇总到一个申请表中(见附表一)。
四、各单位在填报搜救奖励专项资金数额时,应充分体现出“救助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参与每起险情救助行动所有社会力量的奖励资金数额总和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一)对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搜救行动原则上分别给予3万元/次、4万元/次的奖励。
(二)对于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救助风险性极大的救助行动以及搜救持续时间长的大规模搜救行动,视情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每个省级搜救中心不超过2起,并说明理由。
五、各单位应提供申请奖励社会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全名、帐号、开户银行全名(注明省、市);对无注册公司的私营、个体、联户船舶,可提供组织搜救行动的省级搜救中心全名、帐号、开户银行全名(注明省、市),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社会力量所有人经营人(见附表二样本)。
六、为便于奖励资金发放,请各省级搜救中心按年度汇总统计出社会力量所属单位参与的搜救行动所申请奖励资金总额,对无注册的私营、个体、联户船舶等社会力量,汇总统计到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由省级搜救中心代为发放(见附表三样本)。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单位将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联系人:邓顺华、张洪武、王攀;联系电话:010-65292280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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