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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 【发布日期】2008-04-18
  • 【生效日期】2008-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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