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8]27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 【生效日期】2008-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办质[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要求,现对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督查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督查行动,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努力构建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 督查时间和形式
督查行动时间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
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的要求,在督促指导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行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督查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应督查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应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期间,我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 督查重点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六)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布置、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七)工程中涉及到的建筑幕墙、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八)建筑工程使用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九)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十)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十一)建筑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的建立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十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 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听取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关于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贯彻落实隐患排查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的情况。
(二)突出重点,实地抽查。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事故多发地区、事故多发企业和项目以及隐患整改不力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
(三)专家参与,科学评议。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及时进行评议,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建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反馈,有关责任方要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五)认真总结,找出对策。督查结束后,要认真对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五、 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要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督查行动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督查行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督查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督查的内容、要求和责任,确保督查行动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治理环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的要求,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力度。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确保督查行动不走过场。
(四)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使施工企业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对督查行动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查行动信息报送的要求,为更好的反映建筑行业督查行动的开展情况,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下时段要求及时将督查行动有关情况上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1、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
2、2008年6月5日、7月5日前报送5月、6月份的督查行动进展情况;
3、2008年7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的督查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邓谦,电话: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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