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4-24
- 【生效日期】2008-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
(穗府〔2008〕17号)
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是指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车用燃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和DB44/346-2006《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
三、自2008年5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Ⅲ标准车用燃油。
四、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五、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经贸、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Ⅲ标准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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