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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艺术品投资与收藏博览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8〕665号
  • 【发布日期】2008-04-29
  • 【生效日期】200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艺术品投资与收藏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艺术品投资与收藏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8〕665号)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文化市场中心报[2008]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文化部主办,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承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艺术品投资与收藏博览会,于2008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展览馆举行。同意邀请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1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艺术机构和企业参展,费用由展商自理。
请你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顺利举办。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台湾地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书面总结报我部备案。
此复。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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