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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175号
  • 【发布日期】2008-05-08
  • 【生效日期】2008-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8〕175号)




河北省、河南省、吉林省、浙江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部2008年工作计划和各地工作基础,经研究,决定在你省(市)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帐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各试点地方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抓紧组织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产生单位积极探索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台帐建立模式,并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加强与我部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汇报。

请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08年6月15日前报我部污染控制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控制司 钟斌

电话:(010)66556256

传真:(010)66556252

附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方案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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