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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长春市
  • 【发布文号】长府发〔2005〕26号
  • 【发布日期】2005-05-23
  • 【生效日期】2005-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在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中央、省、市委有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结合长春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会组织承担着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工会表达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职工进行民主监督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认真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以及政府教育、卫生等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与相关产业工会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并抓紧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安监局等部门与同级工会的经常性沟通制度,重点通报政府有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行政执法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工会代表职工群众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依法行使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用。重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群众监督、群防群治作用,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部门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要听取工会的意见;对工会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工会。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支持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尊重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积极探索通过行业性集体协商引导、促进企业集体协商;支持劳动关系三方就行业性劳动标准进行集体协商,用行业性劳动标准规范、保障企业劳动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三方原则搞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认真查处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侵权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要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支持工会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的厂务公开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方案、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退出方案、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单位职工合作集资建房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认真审查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或通过。对于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或通过的,不予审批;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全市各类公司制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按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落实情况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行政部门在公司制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年审时应予配合。

五、支持工会建立健全职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市和县(市)、区工会组织的送温暖活动所需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商业银行可根据工会的意见和困难职工实际情况,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长春市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与工会共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相应信贷额度,开展扶持职工创业小额贷款业务。支持工会发展补充养老、意外伤害等公益性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事业,支持工会在全市职工中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六、支持工会组织建设,努力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工会组建工作,支持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并为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或批准企业合同、企业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将依法组建工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督促和指导。所有企事业和机关单位必须尊重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今后,新建企业成立半年后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依照《工会法》的规定,派员进驻企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仍不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可自企业建立之日起,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比例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收取工会筹备金,由上级工会代为存储,待企业工会组建之后返给企业工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上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要及时重新组建工会或办理工会变更手续,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对于阻挠组建工会和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行为,要依照《工会法》和《若干规定》严肃处理,并坚决予以纠正。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和社区工会组织,在编制限额内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政府支持地方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同意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协助。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帮助同级工会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对于工会受政府委托负责的劳动模范管理等行政性工作,以及工会组织面向职工群众兴办的公益性事业或开展的公共服务活动,各级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照顾。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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