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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法函[2008]129号
  • 【发布日期】2008-05-08
  • 【生效日期】2008-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的通知

(建法函[2008]1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部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交流各地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按照《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各单位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先由各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普法情况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我部将组织抽查,并总结交流各单位“五五”普法的工作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自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工作计划和经费落实情况;

2.学习宣传《宪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学习宣传新颁布或修订实施的《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4.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热点问题解决的情况;

5.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培训情况;

6.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及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的情况和效果;

8.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08年5月―6月,各单位开展自查。

2008年7月―8月,我部组织抽查。

2008年10月,我部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

四、基本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对普法工作的认识,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制定自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五五”普法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检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的基础上,对本系统普法宣传的效果作出认真分析和评价,特别要认真评估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结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请各单位于2008年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我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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