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89 号
- 【发布日期】2008-05-11
- 【生效日期】2008-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总量控制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总量控制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闽政办〔2008〕8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我省水泥工业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引导水泥行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水泥生产总量控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强化我省水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淘汰落后水泥产能
(一)切实落实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各地必须按照《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6〕608号)的要求,完成年度和“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目标。在2007年淘汰的落后产能,其主体设备应及时进行拆除, 防止死灰复燃。各设区市应对淘汰的落后装备拆除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于未按计划拆除主体设备的企业,有关单位不得为该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质监部门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
(二)各设区市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水泥结构调整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善后工作。严禁企业将落后生产产能转产品质落后的水泥替代品。在闽政文〔2006〕608号文件下达前已经关闭淘汰的水泥企业,其产能不得重新计入各地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指标,不得享受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资金补助;不得计入“上大压小”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计划之外的水泥企业要求实施淘汰的,可于上一年度提出淘汰申请,由设区市政府确认并对外公布后补充上报省有关部门,并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政策。
(三)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电价政策。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做好差别电价征收工作。省级电网部门及各设区市应加强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差别电价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差别电价全额返还各设区市用于水泥结构调整工作。
二、从严核准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从2008年起,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布点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现有企业改、扩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含粉磨站项目),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会签核准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对新型干法水泥项目要进一步严格准入条件:
(一)项目所在的设区市必须完成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任务进度,并已按要求拆除落后水泥产能主体设备。对仍有落后水泥产能的地区,采取等量淘汰或淘汰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50%的落后水泥产能,作为项目核准的必要条件。
(二)对于上报请求核准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深入项目厂址实地核实项目建设条件。
(三)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可开采30年及以上的石灰石矿山资源并已取得矿山开采许可证。项目单位需提交经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的矿山资源储量详查报告。
(四)水泥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矿山开发应符合环境保护、尾矿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开采后进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三、加强水泥粉磨站建设布局管理
根据我省沿海城市的市场容量、交通条件、混合材资源,合理布局建设粉磨站。加强水泥粉磨站建设布局管理,支持我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在省内水泥消费集中地区投资建设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水泥粉磨站;各地上报招商水泥粉磨站项目必须符合全省布局管理要求。原则上不允许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为粉磨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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