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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明传[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5-13
  • 【生效日期】2008-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

(环明传[2008]4号)




各有关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局: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强烈地震,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这次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次生灾害产生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环境保护部决定全面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环境保护部防范和应对地震次生环境灾害应急指挥部,周建副部长任总指挥,在中央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一级响应。

二、李干杰副部长率领环境保护部现场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协调、指导当地政府防范和应对次生环境灾害工作。

三、四川省环保局要按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应对地震次生环境灾害。

四、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省(区、市),要按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认真开展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严密防范次生环境灾害。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努力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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