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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商业〔2008〕289号
  • 【发布日期】2008-05-13
  • 【生效日期】2008-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8〕28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在商贸领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务部内部明电特提部委号1150,以下简称“商务部《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于5月初至8月上旬在全省商贸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商务部《通知》(附件1)转发你们,并将《福建省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8〕248号)的精神,并根据各市商贸领域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务必确保本设区市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附件:1.商务部关于在商贸领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略)

2.福建省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福建省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在商贸领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务部内部明电特提部委号1150,以下简称“商务部《通知》”)精神,确保我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8〕248号,以下简称“省经贸委248号文”)的落实,在奥运前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深化各项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解决安全生产经营突出问题,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经营长效机制,杜绝安全生产经营事故,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经营保障能力,促进全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经营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奥运会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专项行动要与已部署开展的商贸流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全省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是以省经贸委248号文对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总体部署,集中时间重点专项检查省经贸委248号文执行情况,为此,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各生产经营主体单位要按照省经贸委248号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挂帅,靠前指挥,深入调研,全面部署,精心制订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层层明确职责和分工,扎实工作,并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推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深入排查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三、组织指挥

省经贸委成立福建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钟安平 (省经贸委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张益民(省经贸委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 处长)

黄典昌(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 处长)

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省经贸委248号文部署成立的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同时行使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职能,不再另设。

四、督查形式

这次商贸领域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是在省政府的领导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下,由省经贸委及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各级内贸主管部门督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组织座谈等形式开展。各级内贸主管部门要采取逐级督查的方式对福州、泉州、漳州等重点设区市、重点督查的屠宰企业和大型的、人员密集的商业场所进行监督及管理,各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经贸委248号文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活动。各级内贸主管部门要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重点督查,建立巡查制度,对本地区的商贸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省经贸委督查不少于1/3的设区市。

五、督查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商业场所是这次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也是省经贸委248号文中列为隐患重点排查的治理范围和主要目标,各地要根据省经贸委248号文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督查、指导企业在这百日期间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强化监控设施,全面、认真、从严排查安全隐患,治理簿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防范工作,并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处理机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尤其要密切关注节假日期间的促销活动,严格执行《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7]630号)的规定,重点针对踩踏、火灾、甚至人为破坏等事故或灾情隐患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杜绝安全事故。

(二)屠宰加工行业是这次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另一个重点领域。屠宰加工行业的督查内容及措施:

1、加强屠宰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各级内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监管,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经常发生私屠滥宰、和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窝点,摧毁其经营网络。

2、加强牲畜进场管理,完善交接登记制度。各屠宰厂(场)要认真执行牲畜进场必须经驻场动物检疫员检疫认可,凭产地检疫单和动物检疫员签字后方可接收进场,并建立交接登记台帐,保确有疫情牲畜不进场宰杀。

3、严格检疫检验,确保肉品卫生质量。牲畜屠宰厂(场)要认真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开展宰前宰后检疫,加大“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抽检密度,抓好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严格实行凭两证两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合格印章)方可出厂上市制度。建立健全检疫检验登记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4、加强无害化建设,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经检疫和检验发现的病害死牲畜及检出不合格肉品要按照国标《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C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并建立无害化处理台帐。

5、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可溯源制度。各屠宰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登记台帐制度,做到进场有验收、宰杀有检疫检验、出场凭两证两印,证章相符,帐实相符,发现不合格肉品及时召回,追溯源头,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6、加快屠宰厂(场)建设,提高屠宰质量。各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屠宰厂(场)建设的领导,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级标准进行达标改造和新建、迁建工作。

六、督查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至6月14日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经贸委248号文部署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投入专门资金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要制订各种可能情况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各级内贸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6月14日前,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将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汇总后上报我委商业处。

(二)督促检查阶段(6月15日-7月31日)

1、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督查阶段(6月15日-7月14日)

各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列出本区域要重点督查的商业场所和屠宰企业,将名单上报给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县(市、区)上报的重点督查名单基础上,加上设区市属的商业企业、场所,列出本设区市的重点督查对象,上报省经贸委商业处,同时组织力量对列名的重点对象逐一进行督查。

2、省经贸委督查阶段(7月15日-7月15日)

省经贸委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对各设区市列名的重点督查对象进行抽查,并随时配合商务部的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各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注意事项

(一)各级内贸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生产生活环境的安全,发动企业职工都来关注作业环境中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向社会公布隐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安全隐患,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对安全生产隐患多、措施不力、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百日专项督查行动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二)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制订的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连同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名单,于5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经贸委商业处。

(三)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及时反馈,对每月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每月8日前报送我委商业处。若有突发事件或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当地内贸主管部门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我委。

(四)各县、市(区)内贸主管部门于8月1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与督促检查的总结报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汇总后于8月5日前(包括电子文档)报我委商业处。

八、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商业处:马国武

电话:0591-87816940

传真:0591-87801017

E-mail:shangyec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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