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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412号
  • 【发布日期】2008-05-14
  • 【生效日期】2008-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5月12日,四川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做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亲赴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开会议,全面部署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总局党组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和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广泛动员、精心组织,迅速掀起“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把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关爱之情送到灾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职工的捐助主要以捐款为主,以省为单位汇总,通过税务总局账户办理捐助事宜,并将捐助情况和数额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总局办公厅(办公室)。
为了减轻四川省国、地税局的接待负担,税务总局已委托重庆市和陕西省国税局代表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就近向灾区运送救灾物品,各地不要再派人员和车辆前往灾区。
联系人:张寒霜 杨培峰
联系电话:010-63417301
传真电话:O10-63417375
总局捐款账号为:
开户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账号:11001079300056000377-1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
请汇款注明“抗震救灾捐款”。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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