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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婚前医学检查”,第三款“涉外”一词。

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五、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删去第四十八条。

七、将实施办法中的“区、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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