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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核建中公司恢复核电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8〕44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核建中公司恢复核电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核建中公司恢复核电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8〕44号)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请示》(公司安发〔2008〕25号)和《关于核电燃料元件生产线震后补充检查的报告》(公司安发〔2008〕26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生产线及附属设施在本次地震中未受到影响,恢复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请示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生产恢复后,尤其是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你公司应加强核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预防工作,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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