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保存北川县城等地震遗迹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博函〔2008〕448号
  • 【发布日期】2008-05-26
  • 【生效日期】2008-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保存北川县城等地震遗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保存北川县城等地震遗迹的意见

(办博函〔2008〕448号)




四川省文物局:

5月22日,温家宝总理在重返重灾区北川指挥抗震救灾时,作出了关于设立地震遗址博物馆,保护好羌族特有的文化遗产的重要指示。为灾后北川县城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和博物馆建设,尽可能多的保存具有纪念意义和科学价值的实物资料。经我局研究,意见如下:

一、请你局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并要求地方政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重视北川县城重要地震遗址、遗迹现状的保护,避免重要地震遗迹的不必要损失。

二、请你局责成你省受灾区域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要积极地做好有关地震和抗震救灾的重要实物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并根据灾区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在当地具有纪念意义或科学价值的重要地震遗迹,作为灾后保护和永久保存的对象。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