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教〔2009〕290号
- 【发布日期】2009-08-26
- 【生效日期】2009-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做好新学年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学年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9〕290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学前教育日益得到政府、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学前教育收费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市民群众反映我市部分学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收取费用,还有一些学前教育机构不尊重家长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新学年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学前教育的正常秩序,现就近期加强我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重申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有关要求
开学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会议、文件、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学前教育收费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园长和有关人员依法办学的意识和执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要特别重申和强调政府有关文件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除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外,学前教育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所在区价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布后执行。未经备案和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向家长收取,与备案和公示不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向家长收取。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月收费,经家长同意方可按学期收费。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强行按学期收取费用。
(三)凡属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尊重家长的真实意愿,不得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收取有关费用。
(四)学前教育机构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得举办收费兴趣班。不得以家长意愿为由,在节假日之外开办收费兴趣班或变相开办收费兴趣班。
(五)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六)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位和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费用。
(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开具税务或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
(八)学前儿童退学或请假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有关情况,配合价格监督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近期,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学前儿童家长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情况的反映;要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各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无违规现象;要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家长了解学前教育的收费政策,并及时处理家长的反映和投诉。对于违规开办收费兴趣班的学前教育机构,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予通报;对于学前教育机构存在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要与价格监督部门取得联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三、与价格监督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机构收费专项检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行为
学期初,市价格监督部门将与我局联合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性的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各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情况,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各区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学前教育收费事关儿童受教育权益的保障,事关学前儿童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前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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