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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8〕31号
  • 【发布日期】2008-05-29
  • 【生效日期】2008-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31号)




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对口支援地震灾区临时住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帮助地方政府“选好址,配好套,管好用”,快速有序地安置灾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全程指导和服务。应及早介入,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灾区建设过渡性集中安置区(50套活动板房及以上)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和备案(登记表形式附后)。

三、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填报辖区内过渡性集中安置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及时对未能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统计,并协调解决。

四、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

五、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过渡性安置区的选址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按照我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震灾区过渡性集中安置区)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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