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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50号
  • 【发布日期】2008-05-29
  • 【生效日期】2008-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

(豫政办 〔2008〕5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为确保列入2007年度名单的落后产能按要求淘汰和中央下达财政奖励资金的专款专用,在各省辖市、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2月25日至3月3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列入2007年度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通过对国家核定我省的175户企业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的检查看,各省辖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措施得力,落后和高耗能设备已基本淘汰,绝大部分淘汰设备已拆除废毁。具体情况是:126户企业对应淘汰设备进行了彻底拆除废毁;44户企业对应淘汰设备进行了关停和部分拆除;辉县市电磁线厂、辉县市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电厂、焦煤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平煤集团矸石电厂和平煤四矿矸石热电厂5户企业应淘汰设备仍在运转。

为确保落后产能按要求淘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对应淘汰的落后设备已经关停但未按要求淘汰到位的44户企业(名单附后),各省辖市要督促企业必须于5月底前对设备进行拆除废毁,在申报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时将设备拆除情况(附拆除证明及照片)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二是辉县市电磁线厂、辉县市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电厂、焦煤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平煤集团矸石电厂和平煤四矿矸石热电厂等5户企业必须于5月底前拆除应淘汰设备,并将设备拆除情况(附拆除证明及照片)上报;5月底前仍未拆除废毁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奖励资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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