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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26号
  • 【发布日期】2008-05-30
  • 【生效日期】2008-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职业资格制度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等。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现就我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清理规范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清理规范内容包括与职业资格相关的各类活动,重点清理规范下列行为:
(一)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二)未经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
(三)未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以专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
(四)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及超许可范围、许可等级组织考试、鉴定活动;
(五)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机构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六)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
(七)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职业资格培训的或超许可范围组织培训;
(八)违法、违规印制及滥发证书等活动;
(九)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进行欺诈宣传;
(十)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违规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
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认真摸排梳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附后),并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处理意见,连同情况说明和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于6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凡未报或漏(瞒)报的项目一律不予保留。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活动,以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及面向社会开展的相关考试、发证活动,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职业资格,可提出保留意见并上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四、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5月20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就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宣传发动。
(二)清理登记阶段(5月20日―6月20日)。各地、各部门进行自查,对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进行清查登记、汇总,形成总结并按时上报。
(三)汇总审核阶段(6月20日―6月30日)。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对上报汇总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进行汇总,并会同省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形成我省取消或保留的意见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我省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物价组织实施,并分别在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牵头职责;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开展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监察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各地、各部门清理规范结束后,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基本情况,即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情况、清理规范措施和成效;处理意见,即对每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并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的名称、类型、设置依据和设置单位、实施单位和实施时间、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规范发展的意见。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胡建华占家礼
电话:0551―2663030、2602497,
2663037(传真)
电子邮箱:hjh9405@163.com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张华兵何实
电话:0551―26740372645819(传真)
电子邮箱:pxc@ahld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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