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8]329号
- 【发布日期】2008-06-06
- 【生效日期】2008-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受灾地区风景名胜区灾情状况和游览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受灾地区风景名胜区灾情状况和游览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8]329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建设厅,重庆市园林局:
“5.12”汶川大地震使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的风景名胜区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特别是四川省部分风景名胜区损失严重,游览安全受到威胁。为切实帮助和指导受灾地区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尽快恢复风景名胜区安全运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将评估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灾情综合评估
地震发生后,受灾地区部分风景名胜区道路坍塌、山体滑坡,房屋倒塌、景物景点损毁严重。要充分认识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灾情评估对指导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立即组织本地区受灾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认真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工作:1、风景名胜区内人员伤亡情况(游客、工作人员与居民);2、历史古建和古迹损毁情况;3、珍稀动植物损毁情况;4、重要景物、景点损毁情况;5、房屋建筑设施损毁情况;6、道路交通设施损毁情况;7、电力、通讯、供水等景区基础设施损毁情况;8、山体、林木损毁情况;9、折合经济损失数目。
风景名胜区灾情综合评估报告完成后,报有关省、市建设厅(园林局),各省市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应同时按世界遗产中心紧急援助要求,编写相应报告,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上述工作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受灾严重的风景名胜区应加紧编制恢复重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1、灾后重建总体工作方案;2、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3、游览安全设施恢复重建规划;4、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5、历史古建和古迹修复规划;6、山体滑坡治理规划;7、旅游接待等公共服务设施修复规划;8、其他自然、人文景观修复规划。
风景名胜区的恢复重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纳入各市或城镇体系规划和川西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确有困难的,也可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审核同意后商请并组织各地规划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进行无偿对口技术支援。上述工作应于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
三、组织具备安全游览条件的风景名胜区恢复正常运营
损失轻微、条件较好的风景名胜区要尽快做好适时开放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做好以下安全检查工作:1、位于游览线路附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和滚石等安全隐患排查;2、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游览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游步道、游船、缆车、索道安全检查;3、风景名胜区内接待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质量检查;4、其他相关设施安全检查。
对于经安全评估可确保游客安全、具备开放条件的风景名胜区,有关省、市建设厅(园林局)要尽快审核上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相关媒体统一公布。上述工作应于2008年6月20日前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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