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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06
  • 【生效日期】2008-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林业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遵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生态文明的目标,是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的核心。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中国作为世界林业大国,在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促进人工林资源培育以及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上采取了举世瞩目的有力行动,为全球森林可持续经营做出了贡献。

国家认监委、国家林业局充分认识到建立我国森林认证制度,推动森林认证工作,是促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的一种有效手段。近年来,国家认监委、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初步形成了中国森林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此,国家认监委、国家林业局研究决定,共同推进森林认证试点工作,建立和实施统一的森林认证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国森林认证制度的建立,将充分借鉴国际上已经开展的森林认证的制度和方法。同时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我国的国情和林情实际出发,维护国家利益。开展森林认证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坚持多方参与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切实把森林认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拓展林业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构建森林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和森林文化体系建设上。提高我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水平和提高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中国森林认证制度属于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制度,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统一的认证规则和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鼓励森林保护、森林经营及相关的林产品加工和贸易单位申请森林认证,采信中国森林认证结果。

三、中国森林认证工作按照打好基础,择优试点,稳步推开的原则开展。在森林认证相关的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依照国家林业局已颁布的行业标准开展不超过两年的森林认证试点工作。经过一段实践后,由国家认监委、国家林业局共同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研究修订、审核行业标准,在试点工作两年内完成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的转化。

四、从事森林认证试点工作的认证机构,要符合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设立的资质条件,同时也要具备相关林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背景,了解国家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和政策。试点机构的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商国家林业局公布。开展试点的认证机构应将森林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国家认监委、国家林业局定期公布认证结果。

国家认可机构要积极开展相关认可规范和实施规则的研究,经过批准的认证机构要积极开展相关认证实施细则的研究,确保森林认证工作的有效性落到实处。

森林认证相关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认监委将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森林认证规则的要求正式审核批准可开展森林认证的机构。

五、加强对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林业局在积极支持和推动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森林认证沟通机制,共同公布森林认证相关信息,及时研究问题,确定阶段性工作,联合推出促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新举措;各地也要加强部门之间联系,配合国家认监委、国家林业局开展森林认证宣传、认证对象科普性培训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和监督森林认证机构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沟通反馈。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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