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54号
- 【发布日期】2009-07-16
- 【生效日期】2009-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组织《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由市商务局牵头,分别组织各区、县(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屠宰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集中组织贯彻《条例》专题讲座和宣传活动,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对《条例》进行深入宣传报道,为全面推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重新规划布局城乡生猪屠宰行业
按照《条例》规定和《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要求,对全市生猪屠宰行业进行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人口、消费水平等实际情况,遵循新型肉类产业工业化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3至5年内,在全市形成以“四、五星级” 规范化屠宰企业为龙头,“三星级”机械化屠宰企业为骨干,“一、二星级”中小型屠宰企业为基础,乡(镇)屠宰场点为补充,覆盖城乡、结构合理、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体系。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控制在50家以内,龙头和骨干企业生产加工的生猪产品在城乡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屠宰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的进行清理和规范。
三、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和审批程序
新修订的《条例》适当上收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批权限,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和档案移交工作。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1.新申请设立的(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须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1份;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份;
(3)生猪屠宰厂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2.市商务局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商务厅意见。申请人获得同意设置定点屠宰企业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予以批准,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须向市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市商务局组织市或者区、县(市)畜牧、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和《设置规划》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申请人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
1.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生产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生猪产品消费量不足以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且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法供应的农村地区;
(2)符合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
(3)有独立的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屠宰车间;
(4)屠宰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墙面、地面采用不渗水材料;
(5)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有病害肉处理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消毒药品;
(7)屠宰车间内有烫池、吊挂和可装头蹄不落地的容器等设施设备。
2.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申请、审批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审批的规定程序执行,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1份;
(2)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1寸免冠照片1张。
3.经验收合格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市政府批准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四、对现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清理登记
由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已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符合《条例》和《设置规划》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由市政府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小型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原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自换发之日起废止。
对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换发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和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持省商务厅统一制作的原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副本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并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年1月10日前统一清理交回市商务局。
五、建立生猪屠宰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贯彻《条例》和《设置规划》为契机,加快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全市肉类市场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由市商务局负责对《生猪屠宰管理八项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立生猪屠宰重大案件督办制度,落实生猪屠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市、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八项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生猪屠宰市场规范发展。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快肉类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建立生猪肉可追溯体系、病害肉处理和补贴监测管理体系,完善生猪屠宰信息报送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研究建立市级生猪屠宰信息监测平台和病害肉处理远程监测平台,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市、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肉类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六、全面提高生猪屠宰管理水平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定期听取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级商务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及时组织落实政府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一)明确责任,落实监管任务。依据《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授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饲养、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使用生猪肉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生猪肉销售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重特大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实行申报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
(二)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健全屠宰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畜屠宰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执法人员,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所需经费。定期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学习,建立完善考核和各项工作责任制度。对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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