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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2008〕6号
  • 【发布日期】2008-06-09
  • 【生效日期】2008-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通告

(榕政〔2008〕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成果,切实做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于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流向、贮存、处置情况,提供危险废物防治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资料。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补充申报。

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废物管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委托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四、用于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分级审批的规定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包括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核批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在我市辖区内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原批准经营许可的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六、危险废物的转运,必须由有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废物运输期间,运输企业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联单管理制度。

八、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样品。环境保护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执行。

九、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由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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