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德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22
- 【生效日期】2008-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8-2010年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8-2010年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实施《2008-2010年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宁政〔2008〕4号,以下简称《规划》),是落实《福建省“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宁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8年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的具体措施,对促进应急资源有机融合与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种风险和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规划》目标的完成
(一)自然灾害类指标
1、行政村灾害信息覆盖率达到100%。(市气象局牵头,市广电局、防汛办、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配合)
2、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明显提高,灾民18小时内得到基本救助。(市民政局牵头,市红十字会等配合)
3、赛江流域洪水预报提前24小时发布,准确率达到85%以上。(市防汛办牵头,市水文局、气象局、福安市政府等配合)
4、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时效提高到30分钟以上。(市气象局负责)
5、气象预报预警公众覆盖率达到90%,重点区域达到95%以上。(市气象局牵头,市广电局、各电信运营公司配合)
6、风暴潮灾害Ⅰ级和Ⅱ级紧急警报发布提前6小时。(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7、森林火灾年受害率低于1‰。(市林业局负责)
8、已查明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减少约30%。(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设局配合)
9、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市林业局负责)
10、农作物损失率控制在3%以下。(市农业局负责)
(二)事故灾难类指标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个百分点以上。(市安监局牵头)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个百分点以上。(市安监局牵头)
3、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到6.0以下。(市交警支队牵头,市安监局、交通局等配合)
4、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市安监局牵头)
5、民房火灾事故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市消防支队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6、水上人命救助有效率达到90%。(海上搜救由宁德海事局牵头,内河搜救由市交通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市安监局督促落实)
7、企业排污造成的重特大环境事件减少20%。(市环保局牵头)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指标
1、乡镇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率都达到100%。(市卫生局负责)
2、市、县(市、区)、乡镇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市农业局负责)
3、应急预备队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到位率提高到98%以上。(市农业局负责)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指标
1、信息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显著增强,社会安全事件综合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市公安局负责)
2、突发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公安局牵头,市信访局、武警宁德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稳中有降,重要金融业务系统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高。(人行宁德支行、宁德银监局及各保险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基本能够应对粮食、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市经贸委、粮食局、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市广电局负责)
二、做好《规划》主要任务的落实工作
(一)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农业局、水利局(防汛办)、公安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林业局(防火办)、环保局、广电局、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经济信息中心、宁德海事局、人行宁德支行、宁德银监局、宁德电业局、福宁高速公司、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信息与指挥系统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办、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信访局、物价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安监局、经济信息中心、宁德海事局、宁德电业局、人行宁德支行、宁德银监局、消防支队、边防支队、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应急队伍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办、公安局、宁德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边防支队、市防汛办、防火办、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农业局、民政局、林业局、地震局、宁德海事局、宁德电业局,团市委、红十字会、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经贸委、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地震局、粮食局、安监局、宁德海事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紧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林业局、宁德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经贸委会同市公安局、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负责。
(七)恢复重建能力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广电局、气象局、地震局、海洋与渔业局、效能办、宁德电业局、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由市发改委、科技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建设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训与演练体系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新闻办、国资委、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交通局、广电局、外侨办、质监局、地震局、气象局、安监局、防火办、宁德海事局、宁德电业局、行政学院以及各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水利局(防汛办)、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地震局、交警支队、宁德电业局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市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地震局、防汛办、防火办、气象局、宁德海事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由市气象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局、教育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地震局、安监局、广电局、防汛办、防火办、宁德海事局、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市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与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市气象局、防汛办、宁德海事局、各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由市安监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水利局、国资委、质监局、环保局、气象局、交警支队、武警宁德消防支队、宁德海事局、宁德电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市水利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由市水利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由市经贸委、民政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震局、粮食局、安监局、林业局、农业局、防汛办、防火办、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建设。由市卫生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市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系统建设。由市农业局、林业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做好《规划》应急管理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水利局、卫生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气象局、防汛办、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地震局、交警支队、宁德电业局、电信公司宁德分公司、移动公司宁德分公司等部门,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分工,认真做好省和市的应急管理示范项目建设。
五、实施《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规划》实施所需的经费,应急体系建设经费要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
(二)《规划》主要任务资金渠道。各县(市、区)应急体系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市直有关部门任务(包括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牵头承担单位按建设程序论证,明确具体任务、示范内容和投资规模后,结合我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精神(宁政办〔2007〕147号),按现有渠道申请和规定程序报批。
(三)《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渠道。《规划》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牵头承担单位按建设程序逐项论证,明确具体任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后报批。
(四)应急体系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五)重点建设项目牵头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加强与省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省级项目的建设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重点项目实施推进计划,于2008年8月底前报市应急办。
(六)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分工,逐条细化、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力争早完成、早见效。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2008年8月底前要完成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
(七)市发改委要按程序加快市级项目审批进度,市财政局要尽快研究解决建成项目运行经费保障问题,切实保障市应急体系重点项目的建设。市应急办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项目督促检查,推进2008-2010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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