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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01 号
  • 【发布日期】2008-06-19
  • 【生效日期】2008-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201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华侨实业集团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涉及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7〕3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7.71404公顷(其中耕地2.6155公顷)土地纳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仓山区及盖山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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