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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2008年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153号
  • 【发布日期】2008-06-22
  • 【生效日期】2008-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2008年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龙岩市2008年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龙政综〔2008〕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龙岩市2008年度九龙江、闽江、汀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2008年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改善九龙江流域龙岩段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83%以上;雁石桥水质状况进一步提高,出境断面(华安西陂)水质达标率达100%。确保龙岩中心城市内河监控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20%以上;其中小溪河达80%以上,苏溪河达15%以上,其他内河水质也有所改善。

二、重点任务

1、推进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属地治理责任,全面完成九龙江流域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继续加大生态型零排放养殖模式的推广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因地制宜推广生态种养模式及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执法责任,对违规建设的养殖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要坚决关闭拆除;对以经营为目的且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监管,促进污染治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年底进行养殖业整治绩效考评,对工作不力、工作失职的各级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报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2、加强工业污染企业的治理和监督管理。组织各县(市、区)对现有排水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督促超标排放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减排。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经发现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并加强跟踪督查,防治“反弹”和“回潮”。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查不法排污行为。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继续实行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工业园区的政策,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加强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中心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要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管网覆盖率和城市污水处理率。督促漳平市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和漳平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步伐,确保2008年底建成。加强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加快沿江重点乡镇垃圾无害处理场建设和收集处理网络建设。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城乡改水、改栏、改厕和沼气池建设。

4、开展中心城市内河及雁石溪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实施中心城市内河及雁石溪水体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龙津河上游及雁石溪沿岸水体污染整治工作,改善雁石溪水质。重点开展推进苏溪河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继续实施小溪河矿业清理整顿和日常巡检。

5、继续加强各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继续开展沿江流域两岸汇水范围内的矿业清理整顿。继续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继续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各流域生态林建设与保护。

6、继续加强水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开展九龙江支流及市控监测断面布设工作,把群众关心、与较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体断面增列作为市级控制断面,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状况。加强水质监控中心联网建设,实现流域内重点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控,实时传输。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实施2008年度整治计划,做到早部署、早安排。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继续落实责任制,将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当地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要贯彻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要切实强化对2007年未完成项目和2008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按期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并每年依照《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实施考核。。

2、进一步落实污染减排。各地要尽快制定下达污染物减排年度实施计划,将任务落实到企业,明确削减目标、具体项目、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人等,确保按期完成。要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完善重点污染源台帐,核实跟踪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掌握排污总量削减情况。对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方要暂停审批新、扩、改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

3、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督促企业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要坚持多方位筹集整治资金,及时申报、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落实当地配套资金投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辖区内流域实际情况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要加强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

4、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环保部门要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环境安全,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设备。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搬迁、关闭。

6、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应用各种手段积极调动流域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综合整治合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经常邀请各级人大、政协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监督,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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