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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23
  • 【生效日期】2008-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74号

关于防止美国沙门氏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网站报道,截至6月10日,沙门氏菌病疫情已蔓延至美国17个州,染病人数升至167人,其中至少23人因病情严重入院治疗。初步调查显示,该疫情可能是由于患者食用了被圣保罗沙门氏菌污染的鲜西红柿引起的。为防止沙门氏菌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美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美国的入境人员,如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的,入境时应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美国入境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沙门氏菌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依法采取医学措施。

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禁止美国产鲜西红柿进口。各口岸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检查,对美国产鲜西红柿,一律做退运或销毁处理。对于美国产西红柿加工品,要加强检验检疫,特别是加强对沙门氏菌项目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

三、前往美国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沙门氏菌病主要通过食物传播。禽肉、禽蛋是引起人类感染的主要来源,猪肉、牛肉、谷类、水果和蔬菜也可携带沙门氏菌。此外,水源传播、直接接触传播、媒介生物机械携带传播等也是沙门氏菌病的传播途径。沙门氏菌病的临床表现包括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和发热等症状。旅行中一旦出现上述症状,要及时就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至9月23日(3个月)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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