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13 号
- 【发布日期】2008-06-25
- 【生效日期】2008-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闽江下游南港南岸防洪三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闽江下游南港南岸防洪三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213 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关于福州市闽江下游南港南岸防洪三期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侯政地〔200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农用地54.6387公顷(其中耕地6.83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上街镇其他农用地1.087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6972公顷,红峰村水田0.6764公顷、旱地0.1796公顷、园地0.913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65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02公顷,侯官村水田2.2公顷、园地9.2761公顷、其他农用地1.558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5822公顷、未利用土地0.4019公顷,联心村菜地0.107公顷、旱地0.21公顷、园地2.05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501公顷,沙堤村水田1.0062公顷、菜地0.4512公顷、旱地1.2公顷、园地6.752公顷、其他农用地2.43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916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8公顷,庄南村园地0.3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343公顷,榕桥村水田0.6335公顷、旱地0.173公顷、园地2.5746公顷、其他农用地0.39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2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9999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5154公顷、未利用土地6.123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4.638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州市闽江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公司,作为福州市闽江下游南港南岸防洪三期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该项目农用地34.3070公顷(其中耕地6.8369公顷),未利用地6.5253公顷,计入福州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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