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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人字[2008]139号
  • 【发布日期】2008-06-30
  • 【生效日期】2008-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的决定

(工商人字[200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特大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地震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以灾情为命令,视时间为生命,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力以赴投身抗震救灾,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灾后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授予四川省绵竹市工商局、四川省青川县工商局、四川省汶川县工商局漩口工商所、四川省安县工商局秀水工商所、甘肃省陇南市工商局、甘肃省文县工商局、甘肃省舟曲县工商局、陕西省宁强县工商局、陕西省汉中市工商局等9个集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授予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局长曹长芒、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局擂鼓工商所所长刘国跃、四川省青川县工商局木鱼工商所所长庞景阳、四川省汶川县工商局映秀工商所副科级干部王明辉、四川省什邡市工商局洛水工商所副所长李维洪、四川省彭州市工商局龙门山工商所副所长肖志德、四川省汉源县工商局局长王建强、甘肃省文县工商局碧口分局局长汤兴平、甘肃省康县工商局局长张生军、甘肃省陇南市工商局武都分局干部张建林、甘肃省成县工商局纪检组长冯文波、陕西省宁强县工商局大安工商所副所长高宗明、陕西省安康市工商局汉滨分局干部杨宝军等13位同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一手坚持不懈地抓抗震救灾,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工作;一手坚定不移地抓经济社会发展,克服一切困难,排除一切险阻,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贡献力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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