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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崔建平等3人记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38号
  • 【发布日期】2008-06-30
  • 【生效日期】2008-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崔建平等3人记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崔建平等3人记个人一等功的决定

(豫政 〔2008〕38号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2007年12月2日,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武装部仓库1名值班员枪杀值班科长后携带枪支弹药潜逃。接到报案后,省公安厅、平顶山市公安局、宝丰县公安局迅速反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围捕。案发15小时后,在省公安厅的直接指挥下,参战公安干警和武警官兵将持枪拒捕的犯罪嫌疑人当场击毙,追回其作案用的枪支弹药,消除了危害,维护了社会稳定。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平顶山市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崔建平、省公安厅行动技术总队调研员刘麦萍、宝丰县公安局局长霍亚光3人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组织人员分析案情、搜集证据,落实布控措施,制定抓捕方案,面对紧急情况处置方法得当,为成功破案发挥了关键作用。

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省政府决定给崔建平、刘麦萍、霍亚光3名同志各记个人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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