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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三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8〕1044号
  • 【发布日期】2008-07-03
  • 【生效日期】2008-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三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三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8〕1044号)




广东省文化厅:
粤文外请[2008]5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美术家协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1日至15日在广州锦汉展览中心共同主办第十三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此项活动由广州市文化局承办。同意邀请英国、法国、意大利、以色列、西班牙、墨西哥、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朝鲜、印度尼西亚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和艺术家参展,上述参展艺术机构和艺术家所需费用自理。举办活动所需经费由广州市文化局负担。
请你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顺利举办。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台湾地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书面总结报我部备案。
此复。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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