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政函〔2008〕583号
- 【发布日期】2008-07-04
- 【生效日期】2008-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利用“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利用“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办政函〔2008〕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上海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的及时、准确、全面、科学、便捷而建立的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工作平台。2008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广使用“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暨举办系统培训班的通知》(办政函〔2008〕244号),并在京对来自30个省的执法人员开展了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了培训证书,同时配发了各省系统的登录账号。
按我局要求,自2008年5月15日系统正式开通使用以来,部分地区能够积极报送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有黑龙江、河南、贵州、云南、广东、江苏、浙江、重庆、广西、四川、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至今没有通过系统报送信息。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的推广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把信息报送工作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确定负责信息报送的信息员。信息员是负责信息报送的具体操作人员,必须安排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对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较熟悉,同时能熟练操作电脑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信息员基本情况要上报我局备案。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系统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时上网工作,对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发布和系统的安全等各个环节建立保障制度,确定层级报送权限,加强监督检查管理,保证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
四、保证信息报送的工作条件。信息员必须配备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打印机等硬件设施,并提供上网条件。对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使用的安全有效。
五、关于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
(一)将今年以来发生的文物被盗、盗墓、火灾和行政执法等案件通过系统尽快上报。
(二)文博单位的安全月报要及时填报。
(三)请各地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信息和信息员基本情况于7月20日前报送我局。
(四)请各单位积极做好有关系统的管理使用工作,必须保障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责任到位、制度到位、管理到位,并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我局,未开通使用系统的单位在7月20日前要向我局说明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情况一览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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