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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春在楼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680号
  • 【发布日期】2008-07-09
  • 【生效日期】2008-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春在楼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春在楼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680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苏州市春在楼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08〕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补充对文物本体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相关评估内容。

(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银杏林内不宜新增建筑小品,减小旅游服务中心及紫金路沿街商业用房建筑体量。

环境风貌协调区南侧边界(西段)应调整至马家弄。

(三)管理规划中应强化管理力度。

(四)规划期限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周期应尽可能调整一致。

(五)进一步规范图纸和文本表述,并严格对应图纸与文本。如:文本条文中文物本体保存现状分为ABCD等级,应补充相应分析图。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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