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479号
  • 【发布日期】2008-07-17
  • 【生效日期】2008-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8〕479号)




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对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开展评估。现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命名一年以上(含)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二、评估时间

2008年9月,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估方式

由评估专家组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评估。评估专家组5~7人,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在听取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工作汇报并进行现场考察后,分别根据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一、二)要求,对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评分,提出评估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给予警告并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四、其他事项

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将取消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及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评估专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估意见;对全部评估资料要保守秘密;在评估期间不得以个人名义接触被评估单位及接受被评估单位的任何费用和礼品。

联系人:王泽林 王海燕

联系电话:(010)84913890,(010)66556209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