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686号
- 【发布日期】2008-07-18
- 【生效日期】2008-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使用全国统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领购
(一)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
(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所需开具的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
附件:中宏人寿保险费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