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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 【发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2005〕122号
  • 【发布日期】2005-07-13
  • 【生效日期】2005-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深府〔2005〕122号 2005年7月13日)




《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从严处理公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我市各机关公务车辆及驻深国家机关、军队及武警部队的车辆。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警部门)对公务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公务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配合市交警部门做好对有关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警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公务车辆上月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车辆所属单位。

市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违法未处理宗数,对有关单位核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对交通违法未处理数较多的单位,市交警部门应将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

第六条 有关单位接到市交警部门关于公务车辆交通违法情况通报或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并督促违章车辆驾驶员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驾驶员不按规定接受处理的,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对该驾驶员给予处分。

第七条 对交通违法行为较多、又不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的公务车辆,市交警部门可以将车辆所属单位、车牌号码及交通违法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在媒体上公布时,对于军队、武警车辆,不公布车辆所属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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