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是根据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鉴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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