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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大桥 厦门西海域工程作业区内养殖户搬迁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6]通002号
  • 【发布日期】1995-04-08
  • 【生效日期】1995-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大桥 厦门西海域工程作业区内养殖户搬迁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大桥
厦门西海域工程作业区内养殖户搬迁的通告

(1995年4月8日厦府〔1996〕通002号)

海沧大桥建设项目已于1995年2月8日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鉴于厦门海沧大桥的建设需使用厦门西海域中部分海域,市政府决定对厦门西海域海沧大桥作业区范围(座标为X1=2713500,Y1=459500;X2=2713500,Y2=458000;X3=2712200,Y3=457000;X4=2711500,Y4=457000;X5=2711500,Y5=458300;X6=2712500,Y6=458400;X7=2712800,Y7=459000;X8=2713200,Y8=459500)内的养殖户实施搬迁。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规定海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务必于1995年4月25日之前到厦门市海洋管理处申办搬迁有关事宜,并在1996年1月31日前自行搬迁,地质钻探作业区内的养殖户须根据工程需要于1995年5月10日前迁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上述海域内新增或扩大养殖生产的,一律不予补偿。逾期未搬迁者将由厦门市海洋管理处、厦门市征地拆迁办会同海上安全监督、港务、渔政及环保等有关部门予以裁决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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