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49号
- 【发布日期】2008-07-24
- 【生效日期】2008-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8〕4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长江、汉江干流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为优。但由于长期形成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工业污染物稳定排放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07年,全省45条主要河流的102个监测断面中,7?8%的水质为劣五类;湖泊水质总体上属中度污染,富营养化问题较严重,部分水域相继出现“水华”现象,水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
(二)把水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境内河流、湖库众多,水资源丰富。加强水污染防治,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建设“两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把加强水环境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水体功能和饮水安全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污染治理,从根本上防治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四)工作目标。到2010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达标率达10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国控断面水质达到规划目标,河流省控断面80%以上达到Ⅲ类。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内湖、内河污染负荷得到有效削减。
三、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尽快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限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力度,依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整治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加强对地下水及农村生产生活赖以依靠的池塘或水井的保护,防止受到新的污染。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废水。
(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把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从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湖泊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向湖泊排放氮、磷的项目。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化工、冶金、造纸、酿造、制药等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按规定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行持证排污。对超标、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限期治理,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从严控制在重点河流、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要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防范企业信贷风险;在环境事故高发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强化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及时披露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七)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达到规定的处理负荷。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清江和重点湖泊流域内新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依法足额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行在线监控,保证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污水的水质监管。加强沿湖泊、河流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八)加强农村污染防治。结合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和洪湖、梁子湖、清江、四湖流域等重点区域要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在重点河流、湖泊一定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予以关闭。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到2012年,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洪湖、梁子湖及其他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种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开展农业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减少农药使用量,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九)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根据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河流、湖泊区域旅游业。河流、湖泊周边度假村、农家乐、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制定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进入河流、湖泊的机动船舶应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2009年底前,港口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按照标准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保证到港船舶污染物得到及时接收、处理、处置。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预防事故。
(十)削减内源污染负荷。三峡库区等易发生水华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要研究制订水华爆发处置预案,建立打捞藻类或漂浮物作业制度,提高机械装备水平和打捞效率,妥善处理打捞的藻类或漂浮物。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投肥、投饵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在2008年底前取消重点湖泊禁养区内的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其他湖泊的围网养殖要在2010年前逐步降到规定的面积内。
(十一)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统筹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科学规划和建设水利工程,优化水资源调度方式,确保生态用水和河流必需的生态流量。优先实施湖泊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对主要入湖泊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根据河流和湖库的不同特点,推广前置库、人工湿地等,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增强生态功能。开展受污染河流、湖泊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试点示范,重点支持汉江、三峡库区、丹江库区受污染支流、洪湖、梁子湖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做好调水引流工作,采取科学调水、合理控闸等措施,加快湖泊水体循环交换,构建生态水网。研究制订流域生态补偿有关政策,在重点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四、完善水污染防治的保障措施
(十二)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要将水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列入各级科技研究计划,组织对重点河流、湖泊富营养化形成和消除、高效脱磷除氮、藻类生长和水华防控、水库消落带生态环境保护、面源污染控制和水环境管理决策系统等关键技术攻关和综合示范。在三峡库区、丹江库区等重点湖库区开展生态安全评估,提出“一湖一策”的综合治理方案。
(十三)完善水污染防治投入机制。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河流、湖泊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在治污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对重点湖泊和河流水污染防治给予重点支持。各地也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防治市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的水污染治理投入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四)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优化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逐步建立重点河流、湖泊和跨市(州)界断面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质信息。三峡库区、汉江中下游等流域在藻类易发期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制订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快速有效地处理好水污染突发事故。
(十五)营造水污染防治法制环境。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后督察,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直排、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对相关重点污染源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废止违反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六)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地方人民政府是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河流湖库水污染防治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紧密结合相关规划,科学制订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环保目标责任评估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及主要断面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要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补(赔)偿制度,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补(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